一、延長工時就是要給加班費:
這不用多說什麼,法令就是如此的規定,也許雇主會說上班沒有將工作完成,當然加班完成,但也請雇主提供相關的統計說明,證明員工怠工,但實務上來說…我還沒有看過幾家企業提的出來。
二、09:30-18:30是正常工時,待工時間也算是工作時間:上班時間很明確的界定範圍,所以超出時的時間不用多說了吧,特別是有時要在晚上11點才能進百貨公司工作,而在06:30-11:00這一段時間都要畫圖,這一段時間可以說是『待工時間』,員工不能自由使用時間,因此這也算是加班時間。
三、加班使用公司設備是當然之行為,不可用任何的理由強收費用:員工是否有使用公司設備的權利?這不是癈話嗎?業主這種用公司設備收費的概念只有在一個情形下可以成立,那就是員工使用公司的設備去做『兼差』的行為,才會有這種收費方式,否則都是預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四、去勞動局申訴太慢了,找勞動檢查處比較快:遇上這種離譜的行為,個人建議不用先找勞動局來進行調解的動作,因為所謂的調解至少是要2週的申請時間,這會給雇主有時間來『篡改資料』,所以勞動檢查才會是比較有效率的方式,像這種這麼可惡的企業,突襲兼現場開罰才會有馬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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