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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指出,他們公司平時上班的時間為9:30-18:30。因為百貨公司的政策,只能在11點後進去裝潢,常會加班到凌晨,並且沒有加班費。某日收到薪資單,發現扣薪項目有條細項為「水電費」,每小時100元,詢問老闆後,他表示:「難道你們加班,公司不需要支出水電費嗎?如果不同意,大家可以自行離職!」同事們大嘆,沒給加班費就算了,還跟我們收水電費,這樣合理嗎?

加班不給錢,還扣員工水電費,對嗎?


一、延長工時就是要給加班費:

這不用多說什麼,法令就是如此的規定,也許雇主會說上班沒有將工作完成,當然加班完成,但也請雇主提供相關的統計說明,證明員工怠工,但實務上來說…我還沒有看過幾家企業提的出來。

二、09:30-18:30是正常工時,待工時間也算是工作時間:

上班時間很明確的界定範圍,所以超出時的時間不用多說了吧,特別是有時要在晚上11點才能進百貨公司工作,而在06:30-11:00這一段時間都要畫圖,這一段時間可以說是『待工時間』,員工不能自由使用時間,因此這也算是加班時間。

三、加班使用公司設備是當然之行為,不可用任何的理由強收費用:

員工是否有使用公司設備的權利?這不是癈話嗎?業主這種用公司設備收費的概念只有在一個情形下可以成立,那就是員工使用公司的設備去做『兼差』的行為,才會有這種收費方式,否則都是預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四、去勞動局申訴太慢了,找勞動檢查處比較快:

遇上這種離譜的行為,個人建議不用先找勞動局來進行調解的動作,因為所謂的調解至少是要2週的申請時間,這會給雇主有時間來『篡改資料』,所以勞動檢查才會是比較有效率的方式,像這種這麼可惡的企業,突襲兼現場開罰才會有馬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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