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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個月起,遲到一次扣薪500!」許多中小企業和法治觀念較薄弱的老闆心態還抱著:自己公司的內部規定是我說了算、員工造成我管理上的問題當然要有罰則,或者認為員工已在契約或同意書上簽名,就代表員工接受各種奇怪規定。

遲到一次扣薪500?不是老闆說了算


「擬一份同意書,若使用公務車造成車故,需自賠兩倍修繕費用。」

「下個月起,遲到一次扣薪500!」

「我們聘僱契約書附帶一條,離職皆需一個月前提出,未依規定提前預告罰款1000。」

以上對話,在許多中小企業和法治觀念較薄弱的企業其實並不罕見,許多老闆的心態還抱著:我自己公司的內規為什麼不行、員工造成我管理上的問題當然要有罰則,或者認為員工已在契約或同意書上簽名,就代表員工接受並需承受各種奇怪規定,或違法事項的錯誤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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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上的常見爭議,例如定期契約,許多老闆以為一年一簽定期契約即可,但若有違勞基法第9條定期契約之限制,即便雙方已約定,仍屬不定期契約!再如有些老闆恣意在契約內訂定最低服務年限,但除非有為該職位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培訓費用,或者提供合理補償(例如挖角、簽約金),並需參酌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否則就算要求員工簽下15年最低服務年限,這樣的約定還是無效呀!就算要求員工自行寫下,如一個月內未達業績目標願自請離職,以為員工親筆寫的,代表他要承擔這項條款,但雇主還是不可肆意與勞工先行約定終止契約,若真發生產生爭議,該約定是不成立啊。

現在已是許多勞動條件漸漸改善的時代,並不是在契約上寫清楚,各種自行訂定的約定就代表合法,站在人資的立場,當然希望勞資雙方經協調能有共識、相對平等地完成合議,畢竟無論是勞基法、工作規則、或公司自訂的員工守則,都應該是被善用而非濫用。

時代在進步,當然難免遇到績效不彰、行為不當的員工,但這必須在管理面設法解決,員工只會在感受到勞動環境的照顧及老闆對員工的重視之下,產生向心力,受之公司,自發性更積極於工作表現上,這才能創造勞資雙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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