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在求職階段,經常被招募單位要求提供與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在此時,招募單位基本已經侵犯了求職者的就業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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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是與就業隱私保障最直接相關法律,規定招募單位在招募或正式僱用員工時,不可以任意要求求職者或員工留置個人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件,或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就業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則將就業隱私資料,分為(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及(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如果招募單位真的需要這些就業隱私資料,也必須提出與單位經營目的、求職者的工作有正當合理相關性的理由,才可能可以合法要求就業隱私。 所以,履歷表上常見的很多欄位,比如性別、年齡,以及面試時詢問懷孕計畫、病史、家庭背景等,都是侵犯就業隱私,最高可以對雇主處罰30萬元。更嚴重點,招募單位要求這些資訊的背後,可能隱藏著就業歧視的目的。
來源:本文轉載自法律百科,原文作者/梁芷榕 ,原文標題《面試時,公司可以毫無限制地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嗎?──求職時的就業隱私》,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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