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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媽媽小芳因曠職,依人事規章明文規定連續記兩大過、被開除,且企業不發給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請問小芳該如何主張?

人事規章成了緊箍咒?

圖片出處[Paula Connelly/ E+] /Getty Images




單親媽媽小芳是可福企業的員工,因需照顧失智母親及接送小孩,在今年九月份不連續曠職達三天,被以企業人事單位自訂的人事規章記大過一次,之後十月又因同原因再被記大過一次,企業便以人事規章的明文規定連續記兩大過為由開除小芳,並認為沒有發給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的必要,請問小芳該如何主張:

【專業法務回答】:
一、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從勞基法內容中關於曠職的規範,第十二條第六款開除的要件有二,一是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天,二是一個月內不連續曠工六天。所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即事業單位可規定「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四天,或一個月內不連續曠工七天或八天」;但如果規定「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二天,或一個月內不連續曠工五天或二個月內不連續六天」均屬於勞動條件低於本法自然無效。

二、可福企業的人事規章規定「一個月內不連續曠工三天記一大過,記兩大過以開除論。」即是變相的規定已低於本法的勞動條件,已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一條保護勞工的意旨,從而該公司的人事規章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

三、現今實務上,事業單位自訂的工作規則常會規定苛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且未送主管機關核備,如果勞工能知曉其中的差異,則將扭轉局勢,更能保障自己的勞工權益,其中價值包括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繼續上班)、要求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等等,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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