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Kevin Johnston樂威壯
許多企業甚至企業內的單位或個人很難說是哪一種行業。以旅行社為例,領隊導遊是典型的旅遊業,但旅行社櫃台販賣旅行團、機票和酒店又是零售業,那麼旅行社到底是旅遊業還是零售業?規劃旅行團、機票和酒店的線控以及販賣這些商品的業務算旅遊業還是零售業?
如果旅行社所有的後勤包含財務、人資、系統也算旅遊業或零售業,那麼其它所有行業的後勤包含財務、人資、系統是否也都應該算是旅遊業或零售業?如果要把同一企業中不同的單位分開定義,有些旅行社的系統部只負責內部系統,有些還負責網路店營運,那麼後者是算後勤還是零售?如果到最後旅行社只算一個行業,那麼針對不同行業訂定專章或專法的初衷有何意義?
使問題更複雜的是政府希望勞資協商,但是當法律越來越複雜,大多為中小企業的台灣企業主和勞工如何能協商出既能符合勞資雙方最大利益又能符合法律的內部規定?
當法律越來越複雜,政府就需要發佈越多的解釋令,勞資雙方、勞工團體、勞工個人和法院的解讀也會越分歧,最後只會造成更多的爭議和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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