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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餐旅系大學生去年7月到某家高檔餐廳實習,因不堪超時工作,身體過度勞累,在今年1月初離職,卻遭餐廳業者以未提前預告離職為由,向每人求償59萬元。

工時太長辭職,竟然還被雇主提告!該怎麼處理?

離職實習生和員工控訴業者拒給加班費又扣薪,還向員工求償59萬元。(記者張菁雅攝)


只能說現在的法令還有雇主敢這麼玩,除非有我們不知情的細節,否則個人覺得雇主難逃法律的裁罰,不過我看完整篇新聞稿,有一個地方我有不同的意見,在最後再與大家分享,我們先來討論這一個主題。

案件內容:

工時太長辭職,竟然還被雇主提告!該怎麼處理?


一、勞基法裡面只有「技術生」,並沒有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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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一下,實習生其實並沒有出現在勞基法的法條之中,從64條-69條都是規範關於技術生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很多朋友都會在第一時間將實習生與技術生混為一談,其實還是要看其中的約定內容為何才能決定,開始之前先與各位說明清楚這個概念。

二、實習生是否適用勞基法,要看其中的約定內容:

那麼如果只是單純的企業實習,是否適用勞基法呢?大底上我們可以分成兩個面向來討論:

. 實習機構提供薪資或生活津貼

. 實習機構提供獎學金或助學金

第一種其實就很顯的就是屬於僱傭關係,其實我們在這一篇新聞稿之中便可以判定是屬於此種類型,一般來說只要是有提供薪資、勞務專屬性的話,那麼都是僱傭關係,屬於可以主張勞動法令的範圍。

三、任何的合約跟勞基法牴觸都是無效的:

為什麼昨天那位勞動局的長官說話底氣這麼足?其實很簡單,除非您是勞基法素人,否則隨便去檢查,都會滿載而歸,這種店家其實真的搞錯了方向,以為只要有合約、有律師便可以站得住腳,我來說說他有幾項違法好了:

. 工作14小時:法令規是8小時正常工時+4小時延長工作時間

.. 加班46小時:每個月都有46小時加班時數的上限

.. 三週前預告:工作不到半年卻要三週前預告,法令是10天

.. 實領一萬六:基本工資二萬多,這中間的算法要說明

.. 求償不合理:59萬???企業違法卻還提告學生,這哪門?

小弟隨便舉了這幾點,如果請勞檢員去逛逛的話,恐怕是收獲頗豐,這也難怪長官說話很有力。

工時太長辭職,竟然還被雇主提告!該怎麼處理?


四、企業主動申請調解,代表了什麼意思?

如果新聞沒有寫錯的話,是企業去申請調解,我的解讀是什麼呢?其實說穿了就是以退為進,因為我想這個案子和解的機率非常的高,再加上法律規範雙方都不得對外說明這調解的內容,因此我想只要業主賠償加班費、薪資給付不足的部份,這個案子我想就不會再有任何的進展,但我推測業主最想要的就是用調解來避開勞動檢查,但我建議勞動局不可輕放這種業主,如果陳述屬實的話,那麼就該狠狠的裁罰,讓這種惡質雇主長一點教訓。

結語:

不合理的合約條款、有錢請律師不代表你就會安然的度過,我們的確有不少不肖的員工,想趁著勞基法來鑽漏洞、來要脅企業,但惡質的企業也不在少數,特別是種不肖業者,該是好好的讓他們嚐嚐新法的裁罰了,不過也請各位在外工作的朋友們,一有問題請馬上諮詢及反應,這種地方竟然還可以待五個月,這也讓我不禁懷疑同學們的法律基礎知識是否完整,總之一切小心,今天的主題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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