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 Knight Foundation樂威壯
案件內容:
一、勞工發出辭職通知即刻就生效了嗎?
勞工發出辭職通知,以我之前文章所提到的概念,員工提出辭職的意思表思,不論企業同意與否,都是成立的,但這個概念是站在「保護勞工就業權」的基礎之上,也就是說保護勞工得隨時終止合約,以防企業用合約條款綁住勞工…但現在這個狀況是不同的,如果勞工又撤回離職申請的時候,企業該怎麼處理呢?基本上那就要從時間序列上來判定。
二、所謂的時間序列至關重要,怎麼判定?
企業是否有所回應,基本上要看時間序列,這一看便可知道到底是什麼樣的狀況,我建議各位看倌在處理問題的時候,基本的時間軸是必要的,我們來看看:
上週星期五:員工提出辭呈,並由亞洲區主管面談及慰留。
這週星期一:亞洲區主管慰留,員工表示會考慮。
這週星期二:總公司向亞洲區主管表示允許員工的離職申請。
這週星期四:員工表示要撤回離職申請。
看看這個時間序列,問題出在什麼地方呢?其實這位主管有很大的問題點,我質疑的點在於在上週五與員工面談完畢之後,亞洲主管是否有向總公司反應?總公司也是有給予其他正面的回應的指示?以此時間序列來看,是沒有的!
再者此週一完成面談之後,員工表示會再考慮,此訊息是否有向總公司回報呢?這會涉及到判定員工離職申請是否成立。
三、重點在於企業是否在「第一時間」予以回應?
重點在於企業回應的「時間點」,以此案來看,主管慰留的時間點是星期一、總部確定員工離職申請是在星期二,這個時間點就不是我所謂的第一時間點了,所以在我的認知來看,這位員工的離職申請並沒有完整的走完,因此如果要員工走人的話,那就是要動用資遣相關的程序。
四、這個案例該怎麼處理才是正確:
如果是我的話,我會這樣處理:
上週星期五:將員工辭呈、面談內容回報給總公司。
這週星期一:追問總公司的決定是什麼?並告知我想慰留員工的決定,得知公司決定後,再與員工面談。
結語:
員工提出辭呈不代表就是離職了,回報程序、時間序列的及時都會讓辭呈的效力有所變更,這個個案給了我們最好的示範,各位真的要小心處理及應,以免會有更多的爭議,今天的文章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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